微信、钉钉、企业微信 近年来办公软件如雨后春笋 给职场带来更多选择 但也给大龄劳动者 带来了不小挑战 有人就因为不会线上请假 而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 员工不会操作在线请假流程 口头请假被公司视为旷工 辛某今年59周岁,于2012年5月入职某配件公司从事车间工作。 2019年4月,公司发布公告,要求所有员工请假需通过企业微信线上操作,如未走完线上请假流程就不到岗的,视为旷工。 2023年1月9日,不熟悉电脑操作流程的辛某请年轻同事帮忙,在企业微信中提交了年休假申请,时间为1月10日至20日,公司予以批准。 在辛某休假的1月11日当天,公司发布《春节放假公告》,统一安排辛某所在生产车间于1月16日至27日放假,1月28日至29日调休上班。 到春节假期后的1月28日早上,因多名员工未按时返岗,辛某所在车间代组长在微信工作群要求未到岗人员通过线上流程补请假。 当天晚上,辛某给代组长发微信,告知其将于1月31日返岗。1月29日下午,辛某又在公司主管来电时称其不会线上操作请假,再次以口头方式提出返岗后补请假。 辛某通过微信、电话口头请假后,公司并未告知其是否批准请假。 1月31日,公司以辛某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为由,宣布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员工不存在旷工意图 公司违法解约需赔偿 辛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10万余元,仲裁委支持了辛某的请求。 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解除与辛某的劳动合同合法,并判令无需向辛某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该公司解除与辛某的劳动关系违法,需支付辛某赔偿金109997.8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辛某不存在旷工主观意图,依据现有事实也不足以认定辛某构成旷工。 据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应给予"银发"打工人 "适老"人文关怀 本案中,辛某申请的年休假期与公司此后公告的春节放假存在部分重合。 而公司在得知辛某对年休假顺延理解存在偏差,且获知辛某不会操作线上请假流程需在返岗后补上手续的前提下,既未向辛某强调请假的形式要件,也未对辛某申请作出批准与否的明确回复。 二审法院经办法官沈军芳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时应给予年龄较大的老员工适老的人文关怀。在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更加应当秉持审慎包容的原则,不应过于苛责。” 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年老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否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响、是否造成双方之间信赖基础彻底丧失且无法修复致客观上无法维系劳动关系等因素,判定其行为是否达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 劳动者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据此要求确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并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用,如有不妥,请来函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