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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不是撒泼的地方一被告当庭销毁证据被法院处罚

2024-5-14 03:5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966| 评论: 0|原作者: 邵阳县人民法院|来自: 网络

摘要: 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中,被告肖某对原告刘某提交的其书面承诺退还20万元的原件不认可,承办法官告知其可以申请笔迹鉴定,但被告肖某要求再查看一次该证据原件。在查看证据原件时,被告肖某突然撕下其承诺退还20 ...
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中,被告肖某对原告刘某提交的其书面承诺退还20万元的原件不认可,承办法官告知其可以申请笔迹鉴定,但被告肖某要求再查看一次该证据原件。

在查看证据原件时,被告肖某突然撕下其承诺退还20万元的证据原件并塞进嘴里,企图销毁证据,承办法官立即进行了制止。
“你不认可证据,可以申请笔迹鉴定。但你毁损证据原件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办法官严肃批评教育了肖某并耐心释法说理。
法院处理


鉴于肖某毁损证据原件的行为符合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综合其认错态度,邵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书》,决定对肖某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

法律权威不容挑衅,法庭庄严不容侵犯。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严格遵守法庭秩序,依法理性表达自身的诉求和观点,辱骂法官、当庭撕毁证据、伪造证据、抢夺卷宗等任何妨碍法庭审判、扰乱法庭秩序、挑衅法律尊严的行为,都将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情节严重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遇到纠纷和问题时,当事人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切勿采取极端手段,以免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8日,观察者网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甘肃一位因诈骗罪被判刑的92年男子,在狱中诈骗多名狱友11.2万元。对此,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与前罪犯诈骗罪余刑二年十个月,罚金100000元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30000元。
谎称有关系,多次实施狱中诈骗
根据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李某,曾用名李亚军、李亚亚,男,生于1992年12月3日。初中文化,甘肃省定西市人,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他此前曾于2007年、2014年、2019年和2020年分别因抢劫、盗窃、诈骗多次入狱。其中最近一次是在2020年12月4日,李某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于2020年12月17日入监执行,现羁押于酒泉监狱。
根据案件信息披露,在狱中共有4人被李某诈骗。
2023年3月8日,服刑人员吴某到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与被告人李某关押于同一监室,李某利用自己身为分监区生活委员和纪律委员的机会,在与吴某接触过程中谎称可以调整轻松劳动岗位、照顾生活,取得吴某信任,吴某通过拨打亲情电话、以及利用外协人员熊某捎带纸条专递信息的方式,告知家人向李某提供的其李父名下的酒泉农商银行账户转账,2023年3月16日吴某的亲属按照吴某提供的李父酒泉农商银行账户,向其转账人民币100000元。后李某再次以可以让吴某在狱内过的轻松一点、可以为其办理假释为由,要求向吴某再次转账60000元,后因吴某因家庭原因未向李某支付上述款项。
2023年春节过后一天,被告人李某在与同监区服刑人员梁某聊天时得知梁某在狱内香烟等生活物资不够,谎称自己可以向梁某提供香烟及其他货物,梁某相信并通过拨打亲情电话的方式,告知家人按照李某提供的李父的酒泉农商银行银行卡账户转账。梁某家人于2023年3月16日往李父名下的酒泉农商银行尾号为8545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4000元。
2023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以可为同监区服刑人员董某违规从监狱外捎带进来高档香烟及生活用品为由,取得董某信任,采取拨打亲情电话、利用外协人员熊某捎带纸条给其李父传递信息,然后再通过李父联系董某亲属转账,2023年6月6日,李父酒泉农商银行银行卡收到董某家属通过转账方式给予的人民币3800元。
2023年3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以可为同监区服刑的肖某提供生活关照、安排轻松劳动岗位为由,取得服刑人员肖某的信任,采用拨打亲情电话、利用外协人员熊某捎带纸条给李父传递信息,然后再让李父联系肖某亲属转款,2023年6月6日,李父酒泉农商银行银行卡收到肖某家属通过转账方式给予的人民币5000元。
李某四次诈骗合计骗取钱款共计172800元,其中60000元未遂,而其余112800元全部以银行转账方式打入李父账户。
加刑3年5个月,罚款3万元
根据文书显示,案发后,11.2万元赃款中,李父向酒泉监狱退缴4.5万元,案涉人员熊某退缴8500元,合计退缴53500元,其余未退缴。
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指控的诈骗金额为172800元,其中60000元系犯罪未遂,犯罪既遂金额为112800元认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亲属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依法应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对新罪与前罪进行并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愿意继续退赃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李某在监狱服刑,自己并无能力退赃,其亲属已将所获赃款挥霍,至今并未继续退缴,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与前罪犯诈骗罪余刑二年十个月,罚金100000元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30000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2月5日至2030年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已退缴的53500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剩余59300元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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