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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给房子设置居住权想抗拒执行被执行的小心思被法院轻松拿捏

2024-8-19 09:3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546| 评论: 0|原作者: 上海高院|来自: 网络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后,居住权以专章的形式得到明确,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根据规定,居住权具有排他效力,即居住权人对于房屋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后,居住权以专章的形式得到明确,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根据规定,居住权具有排他效力,即居住权人对于房屋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时也会遇到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由于需要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通常此类不动产的竞拍者寥寥无几,成交价格也相应偏低。也正因如此,部分被执行人试图“钻空子”,恶意在房屋上设定居住权以对抗人民法院执行。
那么,设定该类居住权是否有效?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如何处理设有居住权的房屋?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执行案件,依法涤除被执行人恶意为案外人设定的居住权,使房屋以未负担居住权的状态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有力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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