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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的审批行为不可诉

2020-10-2 01:1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26| 评论: 0|原作者: 行政法|来自: 网络

摘要: 系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审批行为,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的审批行为属于人民政府对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予以批准的行为,系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审批行为,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40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洪孟佳,女,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再审申请人洪孟佳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望城区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9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的请求事由及原审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望城区政府的案涉审批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案望城区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的审批行为属于人民政府对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予以批准的行为,系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审批行为,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洪孟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洪孟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燕竹
审判员  杨志华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智锋
书记员   陈虹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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