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赵先生好不容易遇见了他人生中那个对的人——王女士。难得的是,两个人既相互爱慕,还门当户对,很快就谈婚论嫁。可就在领证的前夕,赵先生的内心却备受折磨。原来,他患有一种遗传性疾病,无法治愈且遗传几率高。赵先生怕王女士知道后会转身离开,却也知道“纸包不住火”,真相迟早会被揭开。那么,关于身体有疾病,婚前要不要告诉对方的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不如实告知婚前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以及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若婚后赵先生的疾病尚未治愈,则他与王女士的婚姻无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但是,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婚姻法将被民法典取而代之。民法典的婚姻家庭一编相对于婚姻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更加注重维护婚姻稳定,保护婚姻自由,删除现行婚姻法中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时删除“婚前患有医学上不认为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情形;转而规定不如实告知婚前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需注意撤销婚姻登记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以及对配偶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同时极大地维护了婚姻的稳定性。需要注意的是: 民法典生效后,若赵先生未在婚前如实告知自身重大疾病情况,王女士可以自知道上述情况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和赵先生的婚姻。但是,如果王女士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超过一年不请求撤销婚姻的,就不能再提出撤销婚姻请求。而如果赵先生告诉王女士后两人仍然决定结婚的,婚后王女士亦无权主张撤销婚姻。 另外,我国法律对民法典中“重大疾病”的范围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参照母婴保健法第八条提及的婚前医学检查,可以明确是包含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以及精神病的。 结 语 生活中,婚前知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仍旧不离不弃的爱情故事从未停止上演。婚姻的基础在于信任,而信任的基础来源于彼此坦诚。为了让家庭健康,不妨在婚前做个医学检查;而为了让婚姻更加健康,不失去最初的信任,还是希望赵先生能选择相信爱情,勇敢地告诉王女士自己真实的身体状况。 本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用,如有不妥,请来函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