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一个案例: 甲驾驶机动车与乙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双方都未尽到驾驶安全注意义务,但是乙机动车的玻璃被撞碎后,飞到了驾驶电动车的丙头上,丙受伤。 请问,谁应当为侵犯丙的生命健康权负责呢? 答案应当是甲乙两人。 那么甲乙两人的责任该如何分割呢? 这其实要看交警如何认定:如果交警认定甲的责任为60%,乙的责任为40%,那么对于丙的诉求,就是甲承担60%的责任,乙承担40%的责任。 如果交警认定甲乙各承担50%责任,那么对于丙的诉求,就是甲乙各承担50%的责任。 为什么不是甲乙承担连带责任呢?因为甲乙二人并无共同的故意,并且没有法律规定,在此情形下二人负连带责任。 理论上来说,连带责任需要共同的过错,共同的侵害行为,共同的侵害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但是有时,即使没有共同过错,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担保合同中的特别保证人,与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实现债权,毕竟他可以抓住一个责任人就能解决全部问题。 但是由于连带责任对于债务人来说极重,我们强调或者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当事人约定,才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连带责任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本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用,如有不妥,请来函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