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4日,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件宣判。因未找到抛物者,事发地整栋楼的住户,除家中确无人居住的以外,其余每户均被判赔3000元。该案缘起2016年11月,一名女子用婴儿车推着不满周岁的女儿准备回家,途经一人行横道,天降铁球,砸中女婴,导致女婴抢救无效死亡。时隔4年,法院虽判赔对家人作出补偿,可1岁女孩的生命再也无法挽回,家人心中承受的痛依然难以抚平,也使人们的目光再一次聚焦“头顶上的安全”。 近年来,高空抛物现象一再发生,险象环生。“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何时方休?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全面升级,呈现出这四大变化让高空抛物无所遁形↓↓ 变化一: 禁止高空抛物从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在普通民事活动中,法无禁止即可为。高空抛物尽管被人们深恶痛绝,禁止高空抛物的声音在各种标语、口号中从未间断,但一切更多停留在道德层面予以约束。而今,随着民法典的出台,禁止高空抛物将成为每一个人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如若违反,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变化二: 不让加害人“漏网”,也不让无辜人“背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也就是说,一旦发生高空抛物致害事件,若经过调查能直接锁定侵权人,就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在无法查明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者承担补偿责任。换句话说,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建筑物中居住的所有住户都应承担责任,因为他们都有可能成为加害人。 但事情并非就此终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后仍然可以继续查找线索,寻找真正的侵权人。一经查证,就可以行使追偿权。所以,揪出高空抛物的真正“元凶”,所有人都责无旁贷。 变化三: 新增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作为建筑物管理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建筑物及相关附属物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发生。比如,宣传告知,安装摄像头,设置安全防护网等。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物业服务企业也要为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买单”。 变化四: 首次明确公安机关可依法调查高空抛物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抛物不仅可能导致民事责任,更有可能涉及刑事案件。民法典首次明确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权与调查义务,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查明侵权人的概率。 为实现“预防在前,监管在前”,2020年9月9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率先在全国投用名为“瞭望者”的高空抛物智能预警监控系统,实现对高空抛物的自动追溯和预警。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智能化设施的应用以及公安机关介入侦办,高空抛物者再也“藏不住”了! 本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用,如有不妥,请来函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