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业主,你是否常为物业服务不到位感到气愤?身为物业服务人,你是否常为收不上物业费感到苦恼?下面,来自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的灵魂拷问,会暴露出很多人的认识误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是指引我们走出误区的明灯。 一、来自业主的三大灵魂拷问 ●问题一: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签的物业服务合同,又不是和我签的,这与我无关吧? 错! 楼盘建成后,在业主入住前,开发商可能会成立物业公司,也可能聘请其他公司来管理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 即将生效的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问题二:我的房子一直空着,就没去住过,不用交物业费了吧? 错! 物业涉及到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物业费不是个别人的债权问题,物业公司不会因为部分业主没有入住就停止提供服务,因此,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问题三:我交了物业费,家里被盗,物业公司得赔偿吧? 不一定! 要看物业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失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例如,物业公司未按要求登记进出车辆与人员信息,对业主遭受的损失存在过错的,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二、来自物业服务人的三大灵魂拷问 ●问题一:公司太忙了,想把所有物业服务都委托给他人做,这没问题吧? 错! 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会综合考虑对方的能力、条件和信用,亲自服务是物业公司的一项主要合同义务。物业公司可将部分专项服务例如绿化交给他人,但不能彻底当甩手掌柜。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问题二:业主不交物业费,我有权断水、断电、断气吧? 错! 这种不合法的催收手段可能构成侵权,如果给业主造成了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问题三:我干得好好的,业主不能随意解聘我吧? 不一定! 业主享有任意解除权,只要业主共同决定,提前六十日通知即可。但因解除合同给物业服务人造成损失的,除了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应予以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本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用,如有不妥,请来函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