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国庆节又双叒和中秋节重逢了,惊不惊喜、意不意外!小长假出行的你,是不是已经搓着小拳头、握着高铁票、拖着行李箱,奔向目的地开启了放假模式!假期出行最重要的就是开心!开心!开心!如果不凑巧遇到“霸座”一族,生不生气、扎不扎心!遇到“霸座”行为我们除了深感无奈就真的毫无办法了吗?别急,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对此问题予以回应:霸座行为既违约又侵权。今天,法官就带大家get“治霸”新技能。 一、什么是“霸座”? 其实“霸座”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通俗的表述应当是“使用非本人座位”。近年来,火车、高铁、长途汽车等交通运输中“霸座”现象时有出现,并频登新闻头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我们一起来看看,那些年“霸座”的他们: →霸座女:“坐哪儿不一样,座位上也没贴你的名字······” →霸座男:“不知道什么原因,我就是站不起来······” →霸座大妈:“年轻人站一会儿怎么了?” 二、民法典:“霸座”不只是道德问题 (一)“霸座”是一种违约行为 旅客与客运公司之间通过购票订立了客运合同,按照持票信息入座本应该是履行合同义务。“霸座”行为可能带来双重违约: 1.“霸座”者违约。“霸座”者未按约定的座位号乘坐即违反了其与客运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客运公司虽有义务维持正常的运输秩序,但若尽其所能无法阻止“霸座”行为,客运公司就可以违约为由起诉“霸座”者。 2.客运公司违约。客运公司若不能按照约定为被“霸座”的乘客提供与持票信息一致的座位,即违反了其与被“霸座”乘客之间的合同约定,被“霸座”乘客也可以违约为由起诉客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二)“霸座”是一种侵权行为 旅客购买了有效客票,有权利按照客运合同享受对等的服务,“霸座者”霸占其座位,侵害了对应座位持票旅客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受侵权的旅客可以以侵犯自己座位使用权为由追究“霸座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我们到底该如何“治霸”? 遇到“霸座”不要慌,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 1.警察蜀黍来“撑腰”。在民法典未颁布之前,“霸座”行为是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来加以规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由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给予相应的警告、罚款或拘留。所以,遇到“霸座”不要犹豫,请立即报警。 2.民法典来做“后盾”。民法典明确了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否则不仅违反了与客运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也侵害了对应座位持票旅客对座位的使用权。所以,遇到“霸座”我们可以起诉客运公司追究其违约责任,以此来倒逼客运公司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惩治“霸座”行为。当然,我们也可以直接起诉“霸座者”追究其侵权责任。 3.征信系统来“护航”。国家发改委、中国铁路总公司、民航局等均以发布文件的形式,将包括“霸座”在内的扰乱运输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征信体系,限制其乘坐火车、高铁和飞机。所以,遇到“霸座”要及时向客运公司反映,督促其将“霸座者”纳入征信体系。 值得指出的是,民法典对“霸座”行为的规定,并不排除行政机关对“霸座”行为通过罚款、拘留等行政手段予以处置的权力。什么意思?意思就是——“治霸”三招可以多管齐下同时使用哦! 法官说 最后,法官想说:民法典将“霸座”行为由原来的宏观道德谴责上升至了具体法律规定,“霸座”便不再是占便宜的小事,而是可能影响正常生活的大事,“霸座者”可能因为一时“豪横”行为被处以行政警告、罚款或拘留,还可能因此被纳入征信系统而被限制乘车乘机,甚至可能被追究违约和侵权的法律责任,“霸座”的不良记录可能会终生跟随。法官在此呼吁大家,自律自觉,遵纪守法,传播文明最强音,弘扬社会正能量,文明出行,对号入座。 本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用,如有不妥,请来函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