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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

2020-10-26 02:1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01| 评论: 0|原作者: 刘文欣|来自: 网络

摘要: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除了民法典规定的四种特殊情形之外,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能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都说三角形是最稳固的结构,在合同中也不例外。很多人觉得在给别人借钱、供货、提供服务时,最好能加个保证人,让线形结构变成三角形结构,这能免除债权人的一些后顾之忧。按照一般人的理解,保证的目的就是把债务人和保证人捆绑成“一根绳上的两个蚂蚱”。这种想法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却失之偏颇,尤其是在民法典出台后,如果不了解法条的细微变化,就可能“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一、保证合同知多少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保证合同的类型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民法典的新变化



法条变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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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与此前担保法规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虽然只有几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却属于实质性变化。这种改变意味着,民法典实施后,保证责任的推定方式从连带责任保证变为一般保证。

     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除了民法典规定的四种特殊情形之外,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能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概言之,此种情况下,要债先找债务人,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能找保证人。




  三、案例分析



     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丙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甲未能向乙按时还款。那么,乙的债权该如何处理呢?

    民法典实施前:推定丙系连带责任保证,故乙可以同时起诉甲和丙,也可以只起诉丙,要求丙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实施后:推定丙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丙享有先诉抗辩权,故乙应当先起诉甲,只有确定甲不能履行债务时(四种特殊情形除外)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四、法官说法



     保证相当于给债权加了层保险,无疑有利于债权的实现,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兄弟俩看起来相似,其实差别相当大,连带责任保证的效果明显优于一般保证。

    对于当事人而言,签合同就要签个明明白白,如果涉及保证,那最好把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都约定清楚,不要因为眼前的小疏漏捅出将来的大窟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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